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

为药企虚开发票被抓了

时间:2023-02-23作者:

据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一则起诉书显示,被告人卢某某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1年11月10日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至2021年5月,福鼎**医院、**医院因虚开药品等导致账目不平而向被告人卢某某实际控制管理的莆田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购买发票,被告人卢某某明知其公司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仍为福鼎**医院、**医院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收取对方票面金额的6%作为手续费。期间,福鼎**医院、**医院从莆田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合计人民币(币种下同)9719226.46元,税额合计256208.10元,价税合计9975434.56元。被告人卢某某通过其微信收取同案犯游某甲(已判决)支付的虚开发票手续费7970元,通过其本人的建设银行卡62296618********收取同案人游某乙(另案处理)转账的虚开发票手续费534571元。

被告人卢某某于2021年11月9日在莆田市**区**酒店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转账记录截图、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同案犯游某甲、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发票管理法规,为他人虚开发票,金额达9719226.46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18611989986

扫描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