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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领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致力于为公司及其股东、高净值个人提供税务咨询、税务鉴证及税务筹划等专业服务,总部设于北京。公司团队拥有一支通财务、精税法、擅筹划的专家团队,具备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等专业资格证书和丰富的税务机关及企业实务经验,能为客户提供专业化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胡静林:努力实现税收收入与经济税源更相协调

江西省政府发文!规范地方违规实施财政奖补、税费优惠等招商引资不当行为

山东破获一起虚开发票案!涉及安徽、四川、河南等20个省市受票企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在没有真实交易情况下故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种犯罪。即使是一些受票企业在得知上游售票企业被依法查处,随后将抵扣税款转出补缴税款也将会面临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近日,山东威海警方经过缜密侦查,成功侦破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涉案金额4亿余元,抓获犯罪嫌疑人15人,为深入打击违法犯罪层报公安部发起云端集群战役,在涉案地公安机关的协同打击下侦破30余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挽回国家税款损失1500余万元。2024年,威海经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在侦查威海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通过拓展线索发现一个以暴力虚开化工发票为主的犯罪团伙。经查,该案涉及安徽、山东、四川、河南等20个省(区、市)受票企业196家,价税合计4.36亿元。此案,犯罪嫌疑人牛某利用亲属的名义成立了菏泽某化工企业做贸易代理,不断发展业务员寻找购买化工产品不需要发票的企业并以该公司的名义购买化工产品,上游企业将化工厂产品出货给该公司指定的承运人后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菏泽某化工代理企业在取得富裕发票后,牛某、李某等骨干人员再通过业务员联系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最终暴力虚开给有需求的物流企业及下游的建设工程公司、建材科技公司,从中抽成牟利。犯罪嫌疑人牛某或将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嫌疑人将面临不同程度的刑罚审判。在此,警方提醒广大企业经营者,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切莫因企业一时的经营困难或为一点蝇头小利而触碰法律红线,最终追悔莫及。

100多人被抓!上海破获首例制销数电票案

上海首例非法制造、销售、使用假数电发票案于近日告破。据悉,在公安部的统一部署下,上海警方与江苏、安徽、广东等地警方成立联合专案组,会同税务稽查部门发起“疾风3号”专项行动,抓获犯罪嫌疑人100余名,捣毁制假窝点40余处,查证假发票的票面金额高达20余亿元。今年1月,上海公安经侦部门在侦办一起经济犯罪案件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沈某疑似利用一款制假软件伪造大量数电发票对外出售。数电发票,即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警方追查发现,沈某使用的这款软件系从位于广东的犯罪嫌疑人詹某明、詹某凌处购得。经查,犯罪嫌疑人詹某明为牟取不法利益,设计开发了一套可开具假数电发票的软件源代码。使用者只要根据模板,输入企业名称、发票品名、开票金额等信息,即可生成一串假发票号码以及所谓的“防伪”二维码,从而得到一张假发票。通过社交软件,犯罪嫌疑人詹某凌以每套800-1000元不等的价格,向包括犯罪嫌疑人沈某在内的全国50余人出售该软件,累计200余套,从中非法获利20余万元。而犯罪嫌疑人沈某等人在购得软件后,则以收取票面金额1%至2%不等的费用的方式,对外出售假发票10余万张、涉及票面金额20余亿元。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向外介绍开票业务时,会用“代开发票”“税务咨询”“绝对真票”的名头散发名片,或在共享单车车身上粘贴“牛皮癣”广告招揽客源。据警方介绍,购买该些假发票的企业或个人,多将假发票用于逃避缴纳税款、套取企业资金等非法用途。

一人名下有多户个体户虚开发票,处罚谁?

一个自然人登记5户个体工商户,这些商户均存在虚开发票行为,税务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各个商户还是该自然人?文章就此问题展开探讨。 最近,笔者遇到一个关于如何对几户虚开发票的个体工商户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件,其中反映的问题值得探讨。案件:一人名下有多个商户虚开发票前不久,东北某市税务局稽查部门根据线索对自然人郭某登记的5户个体工商户立案检查。检查人员经过调查确定,这5户个体工商户2023年均存在对外虚开发票行为,且虚开发票金额均超过100万元。针对这些违法行为,负责查处该案的稽查局梳理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主要如下:一是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规定,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二是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明确,对于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同时按以下标准进行行政处罚。标准涉及四种情况,其中包括“虚开金额50万元以上(不含)500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不含)30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这些规定,稽查局决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处罚。争议:税务行政处罚对象应该是谁对于案件移送,稽查局意见一致,但在决定如何对这些涉案的个体工商户进行税务行政处罚时,存在不同认识。一部分人认为,这5户个体工商户是5个行政相对人,应按照《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口径,分别对每户处以罚款。另一部分人认为,这5户个体工商户均由同一自然人郭某登记,应对郭某按《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口径处以罚款。分析:处罚自然人更符合法律精神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更符合法律精神。现行行政处罚法第二条明确:“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所以,被纳入行政管理程序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被判定为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这表明两点:一是个体工商户是从事工商业经营并依法登记的自然人;二是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也可以不起字号。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应当将个体工商户视为行政处罚法适用对象中的“公民”,而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笔者通过查询各区域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口径》发现,各区域都将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的“个人”定义为“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对个体工商户进行处罚时,在金额和适用程序上均按“公民”类别对待,而对个人独资企业则按照“单位”性质进行处罚。本案中,如果对5户个体工商户分别进行处罚,可能有违行政处罚法规定。一是可能有违行政处罚法第六条明确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即“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本案中,5户个体工商户均由郭某登记,有关违法行为属于连续状态,对郭某进行处罚和教育更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要求。二是可能有违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明确的“一事不二罚”原则,即“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中,郭某作为当事人,其利用5户个体工商户虚开发票的行为应为同一个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均发生在同一个地方,分别进行处罚不当。延伸分析,假设郭某名下5户个体工商户中的一户在2023年1月发生《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中所列事项,但及时改正,税务机关对其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税法宣传和辅导。2023年5月,郭某登记的另一商户发生相同违法行为,则不能适用“首违不罚”,原因在于郭某已接受税务机关辅导教育,但未能自觉守法。再比如,假设本案中郭某的5户个体工商户每户虚开金额均为20万元,如果单独计算,对每户均处5万元罚款,合计罚款25万元,每户均不符合移送公安机关的标准;如果合并计算,则处15万元罚款,虚开金额达到移送公安机关的标准。因此,应当对郭某进行税务行政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该司法解释只列举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且没有“等”的字样,说明司法对个体工商户犯罪按照个人犯罪论处。该司法解释虽然不能直接适用税务行政处罚,但其法理体现了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相同的法律地位,针对本案个体工商户虚开发票违法行为的税务行政处罚,也宜借鉴这种理念,将郭某作为处罚对象。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宋歌 金佳丽 李井微(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齐齐哈尔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主犯获刑六年!利用135个农户身份信息虚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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