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支付平台收款偷税被罚超200万元

发表日期:2024-03-18 作者:

近日,武汉竹叶山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竹叶山加油站因偷税被罚2,065,697.22元。

经检查你公司账务资料,发现你公司经营业务有多种收款方式:现金支付、银联收款、第三方平台收款。检查组通过核对上海富友收款平台2020年-2022年的收付款记录,发现你公司存在从第三方收款平台收取营业款后回款到个人账户,隐匿收入未申报纳税的情况。经核实,上海富友收款平台在收到加油款后,回款到王军个人账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武汉洪山支行,卡号6217922158831280),根据你公司提供的2份情况说明和《商户关系证明》,王军系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朋友,该卡由你公司使用,用于代收部分营业款、个人借款及采购,上海富友收款平台代为收取的加油款由你公司指定支付到王军个人账户。根据上海富友收款平台提供的收出款明细及你公司提供的《富友进账收入(王军)》,你公司通过该种方式取得的账外成品油销售收入23,278,151.77元(含税),全部未申报纳税。经调取王军上述个人卡2020年-2022年的银行流水,又发现有多笔大连伟途石化有限公司的付款记录(合计5,979,485元),你公司承认此系其账外收入,也未申报纳税。2020年-2022年你公司在账簿上少计含税收入共计29,257,636.77元(23,278,151.77+5,979,485),换算成不含税收入为25,891,713.96元(29,257,636.77/1.13)。你公司出具情况说明承认这部分收入是公司账外收入,未开具发票,未进行纳税申报。同时经检查发现,企业的成本资料混乱,无法提供完整的成本费用资料。1.增值税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该企业少计增值税应税收入25,891,713.96元(29,257,636.77/1.13),应调增增值税销项税额3,365,922.82元(25,891,713.96×13%),截止2022年12月每个申报期均无期末留抵税额,且不能提供账外经营部分进项税额的相关资料,合计应补缴增值税3,365,922.82元,其中,2020年1,125,430.11元,2021年1,292,283.48元,2022年948,209.23元(分月明细详见稽查报告)。2.城市维护建设税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2011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共计235,614.58元(3,365,922.82 ×7%)。3.印花税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2022年7月1日废止)第二条第一款以及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9号,2022年7月1日施行)第一条、第五条第一项、第十五条及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买卖合同按价款的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由于你公司无法提供账外经营部分的全部纳税凭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五条第(四)项对其应纳税额进行核定。对于你公司账外销售部分,按账外不含税销售额19,715,131.34元(其中2020年8,657,154.76元、2021年9,940,642.09元、2022年1-6月1,117,334.49元)核定账外销售部分印花税计税依据。(2022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正式施行,明确规定印花税征税范围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故未计入2022年7-12月账外销售额。)对于你公司账外购进部分,根据账外收入与当年毛利率(2020年23.78%、2021年16.80%、2022年21.14%)核定账外购进部分印花税计税依据20,621,080.61元(其中2020年6,598,483.36元、2021年8,270,614.22元、2022年5,751,983.03元)。综上,核定2020年-2022年印花税计税依据40336211.95元(其中,2020年15,255,638.14元、2021年18,211,256.29元、2022年6,869,317.52元),按万分之三的税率,应纳印花税12,100.74元(2020年4,576.7元、2021年5,463.3元、2022年2,060.74元)。4.企业所得税违法事实你公司无法提供完整的成本费用资料,难以查账,但收入总额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对查实的收入总额采用8%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调整后所得,2020年至2022年核定应补企业所得税4,586,085.21元,其中:2020年申报应税收入39,891,910.88元,少报应税收入8,657,154.76元,核实应税收入总额48,549,065.64元(39,891,910.88+8,657,154.76),核定纳税调整后所得3,883,925.25 元(48,549,065.64×8%),以前年度亏损-1,919.45元,应纳税所得额为3,882,005.80元(3,883,925.25-1,919.45),应纳企业所得税970,501.45元(3,882,005.80×25%),已缴企业所得税0元,应补2020年企业所得税970,501.45元。其中,账外收入占当年全部应税收入总额的17.83%(8,657,154.76÷48,549,065.64),因账外收入造成少缴2020年企业所得税173,040.41元(970,501.45×17.83%)。2021年申报应税收入78,754,272.29元,少报应税收入9,940,642.09元,核实应税收入总额88,694,914.38元(78,754,272.29+9,940,642.09),核定纳税调整后所得7,095,593.15 元(88,694,914.38×8%),应纳企业所得税1,773,898.29元(7,095,593.15×25%),已缴企业所得税0元,应补2021年企业所得税1,773,898.29元。其中,账外收入占当年全部应税收入总额的11.21%(9,940,642.09÷88,694,914.38),因账外收入造成少缴2021年企业所得税198,854.00元(1,773,898.29×11.21%)。2022年申报应税收入84,790,356.22元,少报应税收入7,293,917.11元,核实应税收入总额92,084,273.33元(84,790,356.22+7,293,917.11),核定纳税调整后所得7,366,741.87 元(92084273.33×8%),应纳企业所得税1,841,685.47元(7,366,741.87×25%),已缴企业所得税0元,应补2022年企业所得税1,841,685.47元。其中,账外收入占当年全部应税收入总额的7.92%(7,293,917.11÷92084273.33),因账外收入造成少缴2022年企业所得税145,861.49元(1,841,685.47×7.92%)。综上所述,你公司2020年至2022年共计少缴税费8,362,392.37元,其中增值税3,365,922.8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35,614.58元、教育费附加100,977.71元、地方教育附加61,691.31元、印花税12,100.74元、企业所得税4,586,085.2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你公司利用个人银行卡收付款直接不入账的行为属于“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该行为造成少缴增值税3,365,922.8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35,614.58元、印花税12,100.74元、企业所得税517,755.90元(173040.41+198854+145861.49),应定性为偷税,处0.5倍罚款,罚款金额合计为2065697.02元(3365922.82*0.5+235614.58*0.5+12100.74*0.5+517755.9*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你公司利用个人银行卡收付款直接不入账,造成少缴税款4,131,394.04元(增值税3,365,922.8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35,614.58元、印花税12,100.74元、企业所得税517,755.90元)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处0.5倍罚款2,065,697.2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