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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人员的纳税及工伤问题,一文解决!

时间:2022-05-12作者:

退休返聘,是指用人单位中的受雇佣者已经到达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从用人单位退休,再通过与原用人单位或者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合同契约继续作为人力资源存续的行为或状态。











“退休返聘人员”需注意
1:
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这条规定中对劳动合同终止的界限划分的关键并非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是“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同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工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该条也是以“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作为界定退休返聘性质的标准。


根据上述规定,在实践中将退休返聘人员可分为两类:

(1)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且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对于这种情况直接根据《司法解释(三)》第七条之规定,按劳务关系处理。

(2)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法律则未对这种情形的定性作出明文规定。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在退休时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但实践中,由于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要求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满15年才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因此许多年龄偏大的劳动者因没有缴费或缴费年限不够,即便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也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
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款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需要提醒的是,退休人员如还取得返聘工资,不需要合并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和离休生活补助费计算缴纳个税;退休人员取得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和离休生活补助费不需要汇总到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税。


3:
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以外的各类补贴应按工薪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通俗的说,原任职单位给离退休人员“发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相关规定,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离退休人员自行按照综合所得税决定是否需要汇算清缴。


4: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应缴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规定,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通俗的说,离退休人员再任职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判断是否按“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5:
退休人员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照综合预扣预缴和汇算清缴缴纳个税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通俗的说,离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可以按规定预扣预缴/汇算清缴时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支出。

6:
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从所在单位取得的工资、补贴等视同离退休工资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规定: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按下列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


(1)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2)除上述1项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7:
个人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工资所得计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8:
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9:
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应税所得应依法缴个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离退休人员取得的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0:
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等与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14〕652号)中关于“一、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等与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等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1:
返聘离退休人员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按规定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需要提醒的是,虽企业未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但返聘离退休人员产生的工资是可所得税前扣除。

12:
退休返聘如何申报个税?

例:公司想返聘一个已经退休的人传帮带,定在税前15k,请问这位退休的师傅应该和公司签怎样的合同,才能利益最大化?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因此,判断劳务报酬所得的关键词是“独立”和“非雇佣”,而工资、薪金所得的关键词是“非独立”和“雇佣”。通常情况下,劳务报酬是独立个人从事自由职业取得的所得。


因此,在企业与退休人员签署了合同的情况下,就与企业存在了实质的“雇佣”关系,依照上述的规定,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由于个人是已经办理退休的人员,不能再与企业签署劳动合同,可以签署雇佣合同或其他名称的合同(协议),只要注明双方的权利义务即可。


在实务中,对于企业与没有签署劳动合同的人员,包括退休返聘人员和临时工等,经常会出现“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混用的情形。如果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处理,就可以不需要发票,直接由企业造工资表发放就可以了;如果是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处理的,就需要个人到税务局去代开发票。


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处理,对个人好处是不需要每月到税务局代开发票,且每月在计税的时候可以扣除5000元的基本费用。


而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处理的,除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外,平时预扣预缴个税时是不能扣除5000元/月的基本费用,且最低预扣税率是20%。但是,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处理在总体上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税对个人更加有利,因为“劳务报酬所得”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同样可以跟“工资薪金所得”一样扣除基本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附加扣除等,同时在计算“收入额”时是按照“收入×(1-20%)”,相当于收入打八折了,因此在收入较高的情况下,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税的最后实际缴纳的税额可能就会低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税交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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