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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税务处理

时间:2022-02-18作者:


合伙企业可以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合伙企业只要有上述行为,取得相应的收入,就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合伙企业不是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非法人,《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明确:“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重申:“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即:合伙企业既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不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透明纳税实体及先分后税原则

1、合伙企业自身为所得税透明纳税实体,即合伙企业本身不缴纳所得税,合伙企业取得利润后即过渡给全体合伙人,由各合伙人缴纳相应的所得税。也就是说,合伙企业在所得税缴纳方面起到的是一种“管道”作用。
2、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先分:分所得
后税:由取得所得的合伙人缴纳所得税。
注意:先分后税≠不分不税
合伙企业所得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均需在年末按各自应分配比例分别确定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再按各自适用税收政策纳税。

生产经营所得如何确定

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生产经营所得。

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注意:
1、合伙人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2、合伙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合伙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合伙人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3、企业生产经营和合伙人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分配原则

合伙企业按照下面的方法和顺序,确定“先分”的所得分配办法:

1、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
2、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
3、协商不成的,按照实缴出资比例。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分配。
注意: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如果合伙企业亏损,不得由合伙人弥补,只能分所得,不能分亏损。

案例

某合伙企业从事咨询业务,合伙人为自然人张三和甲公司,合伙份额分别为40%和60%,2020年收入(不含税)1000万元,费用(假设只有雇员工资)200万元,涉税情况如下:

1、增值税
假设没有进项税,1000×6%=60万元
2、合伙企业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3、合伙人所得税
张三所得为=(1000-200)×40%=320万元
应交个税=320×35%-6.55=105.45万元
甲公司所得=(1000-200)×60%=480万元
应并入甲公司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计算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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