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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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账款”是企业会计核算中常用的一个科目,通常指企业因购买材料、商品或接受劳务供应等日常经营活动而应支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这是在购销活动中,买卖双方由于取得物资与支付货款在时间上不一致而产生的负债。“应付账款”应在与所购买物资的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或者所购买的劳务已经接受时确认。一般来说,“应付账款”应在较短时间内支付。实务中,个别企业存在“应付账款”长期挂账的行为,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典型案例
河北省A公司是一家劳务派遣公司。2023年,A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醒A公司:存在“应付账款”长期挂账的风险疑点。经查证,该公司长期挂账“应付账款”对应的债权人破产倒闭且债务人无需支付债务,属于“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A公司主管税务机关认为,这种情形下,A公司应在一次性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最终,A公司根据规定确认了收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滞纳金共计126万元。
政策分析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对于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那么,“无法偿付”该如何判断呢?笔者认为,对于企业应付未付的款项,只要债务人有证据证明“确实无法支付”,就应当并入所得依法计税。实务中,如果有证据证明该应付未付款项确实属于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例如债权人破产、倒闭或死亡且债务人无须支付债务,或者债权人书面承诺放弃债权,或者经法院判决债务人应付款项可不再支付,均应作为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否则,即便长时间挂账,也不能确定属于“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而计入所得征税。上述典型案例中的A公司因债权人破产倒闭且债务人无须支付债务,符合“确实无法支付”的情形,应当将应付未付的账款并入到企业所得予以计税。
主要原因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很可能出现成本费用已经发生,但实际上尚未支付款项的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也就是说,企业可以依据购货清单或者合同协议价格暂估入账,在次年汇算清缴前取得相应发票入账,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必须要有真实业务基础和合同等相关凭据资料才可以暂估成本,“应付账款”科目挂账要有对应的供应商信息,如果纯粹为了降低利润暂估成本费用入账,没有真实业务、合同等资料作支撑,甚至连应付账款明细都没有明确,可能会导致虚列成本的风险。
在实践中,“应付账款”长期挂账对应的债权人,大多为跨区域关联企业,个别企业正是利用了跨区域查证时间长、难度大的因素,长期将应付款项挂往来账。对于无法偿付的“应付账款”,一旦企业确定其无法偿付,就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债务方企业为了延迟缴纳或不缴纳税款,很少主动向债权方收集无法偿付的证据,也较少主动向税务部门提供证据。税务部门取得无法偿付的相关证据难度大,对企业应付账款是否属于“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缺乏判断依据。因此,“应付账款”多年挂账,成为了个别企业延迟缴纳、不缴纳税款的常用手段。
实操建议
笔者认为,企业应加强对于“应付账款”的管理,避免因“应付账款”长期挂账产生的税务风险。
一方面,企业应做好“应付账款”的规范性自查。企业可以检查应付账款的记录、核算范围、内容与会计准则及税收政策是否相符,并根据存货、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的增减变动幅度判断应付账款变动的合理性。同时,应核实是否有暂估入库的经济业务,验证其会计和税务处理是否正确、核查应付账款记录是否完整。
另一方面,企业应做好“应付账款”的真实性自查。企业可以对应付账款明细账贷方发生额较大的和期末余额较大的,采购业务的记账凭证、采购合同、入库单等进行抽查,并核实相关业务对应的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核实是否已支付货款并转销。关联方交易的核实尤为重要,企业应核实应付关联公司款项的真实性,明确交易事项的目的、价格和条件,必要时可向关联企业查询及函证,以确认交易的真实性。需要提醒的是,如果企业发现确实无法偿付的长期挂账“应付账款”,应及时确认收入,并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