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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不少爱心企业通过公益性捐赠积极助力慈善事业发展,值得我们点赞!今天小编为大家梳理了五个企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常见误区,一起学习下吧~误区一:企业发生的各类型捐赠支出均可以税前扣除1.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2.企业直接向受赠人提供的捐赠支出、非公益性捐赠支出等不得税前扣除。误区二: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均可以全额税前扣除1.限额扣除: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全额扣除: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误区三:超出扣除标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后续年度不得扣除在限额扣除中,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误区四: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时,采用资产账面价值作为捐赠额,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等相关支出,均放入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支出,凡纳入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具的公益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上述费用未纳入公益性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企业相关费用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误区五:企业无需留存相关捐赠票据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企业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5.《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7.《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来源:上海税务
账簿核查未见异常。正当检查人员准备离开时,一名企业人员走进了财务室,看到室内有检查人员,皱了一下眉,迅速转身离开。检查人员疑心顿起:这名人员来财务室做什么?为何看见检查人员就迅速离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深挖企业涉税疑点线索,破获一起企业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退税、偷逃税款案件。涉案企业厦门X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X公司)在检查所属期内,共接受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9份,价税合计1692.18万元,通过虚增进项骗取出口退税、留抵退税,同时少缴税款。针对企业违法行为,该局依法对企业作出追回退税款,补缴税费、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决定。目前,涉案企业已按照处理决定补缴税款和罚款。因为涉案企业骗取退税金额较大,该案已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古怪的涉税数据2022年8月,第二稽查局检查人员对部分生产型外贸企业的涉税信息进行疑点分析时发现,厦门X公司的销售收入未见增加,但进项数额却不断增长,企业因此产生大量期末留抵税额,并且于不久前获得了退税。检查人员认为,该公司存在虚增进项骗取退税以及偷逃税款违法嫌疑。第二稽查局随即决定对该公司开展初步核查,以进一步核实情况。检查人员了解到,厦门X公司位于某工业园区内,是一家生产型外贸企业,主要从事服装生产销售业务,产品除内销之外也出口外销,企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从企业购销货物品名来看,主要进项为各类纺织原料,销项为男、女服装产品。申报数据显示,厦门X公司往年月均申报销售额接近100万元。检查人员在查阅数据过程中发现,2021年—2022年,企业进项税额不断增长,但是其销售额却没有同步增加。这是怎么回事?是企业原材料价格上涨导致的吗?检查人员带着疑惑,对厦门X公司往年的主要原材料单价进行了核查和测算,但结果显示企业常用原材料单价近几年来并无太大波动。既然企业销售额和采购的主要原材料单价均未见增长,那为何企业进项数额不断增加?是企业原材料囤货,以备不时之需吗?检查人员进一步查看企业申报数据,发现厦门X公司最近几个月处于零申报状态。一段时间内企业若出现零申报,是营运业务暂停的特征之一。如果企业囤货,表明其仍在进行生产经营,那为何又突然出现零申报行为?检查人员心中疑惑,随后查阅了厦门X公司财务报表和购销明细。按经营常规,如果企业有停业打算,一般会对固定资产和材料进行处理,但检查人员发现,厦门X公司同一时期财务报表和销项明细中并没有处置相关资产的信息。随后,检查人员又对该公司进项明细进行了检索分析,发现其从2022年初开始,便未再产生过水电费、厂房租赁和仓储等费用,也没有与销售货物相关的物流费用等支出。综合种种迹象,检查人员认为,X公司具有虚增进项、骗取退税重大嫌疑。于是,第二稽查局决定成立专案组对该企业立案调查。实地核查,企业踪迹全无专案组决定首先对厦门X公司实施突击检查,核实疑点,寻找相关线索和证据。检查人员到达厦门X公司经营地址后发现,该地址虽有厦门X公司门牌标识,但是车间内空空如也,现场没有存留任何生产加工设备和原材料等物品。此时,企业在税务机关留存的电话已处于无法接通状态。检查人员随即前往企业所在工业园区的管理处核实情况。管理处工作人员表示,之前厦门X公司人员说,企业准备停业,于几个月前缴清了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和一些场地租赁等费用后,便搬走了。企业走时,运送的物品并不多,只来了两辆小型面包车。厦门X公司搬走了?企业有了新的经营地址吗?检查人员调阅了企业税务登记信息,但发现厦门X公司除了该处生产经营地址外,并未提供其他地址信息。涉案企业失踪!核查工作一时遇阻。检查组经过研讨后,决定扩大搜索范围,他们利用大数据技术和征管软件,对企业负责人陈某进行了关联分析。功夫不负有心人。不久,他们发现,陈某除厦门X公司外,还是一家名为厦门G公司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这家企业位于厦门市另外一个行政区域内。检查人员立即前往核查,发现厦门G公司所在地址是一栋7层高的写字楼。这幢建筑内部每个楼层都有数家企业在办公,陈某是否在这幢写字楼中?厦门X公司搬去哪了?是否在这幢楼中?检查人员决定从厦门G公司入手,寻找陈某和厦门X公司下落。“悄然迁址”的企业,“迅速离去”的员工检查人员从厦门G公司工作人员处了解到,厦门G公司与厦门X公司的负责人确实均为陈某。检查人员随即要求企业工作人员联系陈某到现场配合调查。工作人员联系上陈某后,陈某称其正在外地出差,无法赶回,并称厦门G公司财务负责人张某也负责厦门X公司的财务业务,并让正在财务室内办公的张某配合检查。张某告知检查人员,厦门X公司搬离原经营地址后,便与厦门G公司共用办公室办公,其账册资料和公章等均存放在厦门G公司。检查人员向企业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后,在张某的陪同下前往企业财务室核查。该企业财务室内有6张配有电脑的办公桌,其中5张桌子上均摆满账册资料并有人员在办公,剩余的那张办公桌无人使用,桌上电脑未开机并堆放了一些空纸箱等杂物。检查人员从财务室中调取厦门X公司存放的账册资料,对5名财务人员电脑中的电子数据等进行了检查,但并未从中发现有价值的线索证据。正当检查人员准备离开时,一名企业人员走进了财务室,看到室内有检查人员,皱了下眉,转身迅速离开。这名人员来财务室做什么?为何看见检查人员就迅速离开?此人是财务室的工作人员吗?企业人员的异常举动,让检查人员疑心顿起。他们仔细看了一下那张无人的办公桌,发现虽然上面放了一些杂物,但桌面和座位却十分干净,不像是长期不用的样子。室内有6张桌子,却仅有5名财务人员办公,这张空置办公桌莫非是这名“迅速离开”的员工的工位?对此,张某解释称,这名员工平时仅负责办公用品采购、会议记录等文秘工作,并非财务室人员,到财务室可能是有别的事,但看见检查人员在,可能为了避免打扰,就暂时离开了。张某的解释,并未打消检查人员心中的疑惑。这名“迅速离开”的员工,以及张某的相关举动,使检查人员开始关注这张“无人使用”的办公桌。业务表中的秘密检查人员要求张某打开办公桌上的电脑配合检查,但张某以这台电脑很久未使用,里面没有什么与企业经营有关的文件和数据为由,迟迟不愿打开电脑。检查人员于是对张某进行了税法宣传,表示配合税务机关调查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如果拒不配合,情节严重,相关人员可能会承担法律责任。张某不情愿地打开了电脑。检查人员对电脑中的文件资料进行了仔细核查,在此过程中,在电脑里的一个多层文件夹中,发现了一份名为《资金支付表备份》的文件。这份电子表格内,记录了厦门X公司接受其他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额、支付“好处费”额度,以及厦门X公司与开票方账户间如何作“资金安排”等信息。检查人员判断,从表格的内容看,这是一份厦门X公司与相关企业做“发票业务”的备份记录!检查人员迅速提取这份电子表格,进行了证据固定。检查组结合表格中的信息、企业进项开票数据等线索证据,通过派员外调和向开票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发函协查等方式,对厦门X公司与开票方的“采购业务”实施核查。调查显示,这些上游开票企业有的是没有生产经营活动的空壳企业,有的与厦门X公司根本未发生票面购销业务。调查结果表明,厦门X公司与开票方的购销业务子虚乌有,其接受的发票为虚开发票。随后,检查人员约谈询问了企业实际控制人陈某,面对检查人员拿出的翔实证据,陈某承认了接受虚开发票,通过增加内销和外销的进项税额,以此达到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以及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陈某称,因担心涉税违法行为被发现,他将厦门X公司搬离了原经营地址,没想到还是没有逃过税务机关核查。经查,厦门X公司在2017年至2022年期间,共接受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1692.18万元。企业通过虚增进项,共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204.91万元,逃避缴纳税款247.3万元。针对企业违法行为,第二稽查局依法对其作出追回退税款,补缴税费,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决定,并依法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税案评析善于从涉税数据中发现蛛丝马迹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局长 何养丰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外贸生产企业接受虚开发票、虚增进项,骗取退税和少缴税款的违法案件。涉案企业在与上游企业未发生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通过支付开票费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近1700万元。尽管涉案企业试图通过零申报、“销声匿迹”等方式逃避税务机关核查。但经过检查人员缜密细致的调查,其进项“兑水”的伎俩,最终还是见了光。本案查办经历了一些波折,其查办过程和经验,为税务机关稽查部门今后查证和破获类似涉税违法案件,提供了思路和经验。一是重视查前分析,强化线索研判。财务报表、税费申报信息和开票情况等涉税数据,是直观反映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状态和特征的重要指标。如果企业业务作假或存在涉税违法行为,那么企业的涉税数据中,往往会有一些征兆,检查人员要善于发现这些蛛丝马迹。本案中,检查人员详析企业涉税数据,通过分析进销数额失衡、“断崖式”零申报,以及无电费和仓储物流费等异常情况,认为涉案企业存在虚增进项疑点,具有骗税和逃避纳税重大嫌疑。办案结果表明,这一判断非常准确,为后续案件核查和违法证据的采集指明了方向。二是沉着冷静,随机应变。由于违法人员绞尽脑汁逃避核查,因此检查人员在案件核查过程中,常会面临突发情况和难题。在此情况下,检查人员须沉着冷静,通过转思路、想办法,积极应变,突破调查瓶颈。本案中,面对涉案企业“玩失踪”、现场核查受阻的情况,检查组沉着应对,利用大数据技术,通过关联信息分析等方法,最终找到了“消失”的涉案企业,为案件深入调查创造了条件。三是加强现场核查,关注异常细节。经营现场核查,是检查人员核实企业经营状况,寻找线索证据的重要方法。现场核查中,审慎细致、目光敏锐的检查人员,常常会从现场的异常细节中找到线索,并由此打开调查突破口。本案中,检查人员即抓住了企业人员行为异常这一细节,从一台“无人使用”的电脑中,查获了关键证据,最终查实确认了涉案企业虚开发票的违法事实。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4年最新发票开具注意事项!赶紧转发收藏! 1 最严发票令来袭!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标志着我国的发票管理又迎来了新一轮监管。变化一:明确电子发票基本管理规定变化二:增加发票数据安全管理规定变化三:细化发票违法行为认定情形变化四:完善发票印制、领用、开具规定 2 财务人注意!以后发票不能随意开具了! 1、购买商品或服务项目较多,发票开具时必须开具明细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注意!现在推广的数电票,没有行次限制,可以在发票上开具商品明细。2、政府、事业单位、医院、军队、学校、个人没有纳税人识别号,开具发票可以不填写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的规定:“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因此,政府、事业单位、医院、军队、学校、个人不属于企业,开具发票可以不填写纳税人识别号。3、餐饮发票还需不需要开具菜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因此,餐饮发票据实开具即可,无需列明详细菜品、菜单。4、定额发票是否必须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对于定额发票,无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填写栏的,可不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仍按照现有方式开具发票。5、购买方为企业,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可以作为税收凭证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6、向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必须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因此,向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必须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给军队、非盈利组织开具发票,也必须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因此,军队、非盈利组织不在16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范围内,不需要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 开具发票,备注栏这几点很重要! 一、5种数电票的备注栏,填写必须规范!1、建筑服务建筑服务备注栏必填内容包括【建筑服务发生地】【建筑项目名称】【跨地(市)标志】。2、货物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备注栏必填内容包括【运输工具种类】【运输工具牌号】【起运地】【到达地】【运输货物名称】。3、不动产销售不动产销售备注栏必填内容包括【不动产地址】【面积单位】【跨地(市)标志】。4、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备注栏必填内容包括【不动产地址】【租赁期起止】【跨地(市)标志】【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号】【面积单位】。5、旅客运输服务旅客运输服务没有必填信息,纳税人根据自己的需求填报“出发地”、“到达地”、“交通工具”等信息。二、8种数电纸票的备注栏,务必仔细检查!1、货物运输服务备注栏中需要填写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如果信息比较多,可以添加运输清单:2、建筑服务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3、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4、销售预付卡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保险代收车船税发票应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6、差额征税开票发票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7、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货物运输发票应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8、生产企业委托综服企业代办出口退税应注明“代办退税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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